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议。
(2)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公有房屋统计及管理工作。
(4)贯彻执行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并指导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6)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7)负责指导城市建设。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城镇燃气监管职责。
(8)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重点镇的建设。
(9)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0)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11)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2)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13)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