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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及地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落实地委“12114”工作思路,深入推动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建筑业绿色转型升级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度。拟定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建议。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地区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制度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符合地区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指导全地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监督全地区共有房屋建设、拆除及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申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负责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新市民、新青年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制度,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完善全地区房地产管理相关制度,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改革的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在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中争进位。

(四)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规范。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地区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规范。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设计、区域设计、专项设计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地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地区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做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相关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全地区村镇建设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地区小城镇建设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地区重点村镇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指导推动边境地区城镇建设,助力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地区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八)指导全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订全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工作,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

(十)负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商品住宅维修等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全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制度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执行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和交流。

(十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边境地区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