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向住建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行政许可)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审查合格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不合格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只需对消防设计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含有消防设计审查内容的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向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1、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及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消防审计审查合格文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和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等;
3、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
4、消防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5、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行政确认)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住建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1、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及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消防审计审查合格文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和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等;
3、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
4、消防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5、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表格下载地址:邮箱 zjjxfsy@163.com 密码:Zjj147258或住建部官网下载也可属地住建部门取。
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藏建科〔2024〕90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完工后,经总经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消防查验组,制定消防查验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消防查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消防查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查验组的查验意见等。消防查验报告作为五方责任主体最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必要附件。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特殊建设工程类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